| | | | | 专题专栏 | 网站地图  
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来源:市人口计生委政法科    发布时间:2010-03-10    作者:
字体大小:[  ]

中共安阳市委   安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2009年12月31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豫发〔2008〕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在全市原有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政策和资源,对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群众给予奖励、优待和扶助,对违法生育者予以追究,加快建立健全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让更多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调动广大群众自觉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推动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科学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建设豫北区域性中心强市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总体原则
  既要坚持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基本经验,又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丰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思路和内涵;既要统筹考虑区域、城乡,又要针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难点在农村的实际,把农村作为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重中之重。围绕“奖、优、免、扶、保、助”解决计划生育家庭在优生优育、子女成才、抵御风险、生殖健康、家庭致富以及养老保障等六个方面的问题,构建利益导向奖励政策体系基本框架,对违法生育者严格按照政策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做到奖罚分明。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内容
  (一)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1.兑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政策。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子女满14周岁前,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元以上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财政拨款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单位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原资金渠道和办法发放。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经费,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保障,市财政部门以奖补形式予以补贴。
  2.落实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家庭的奖励制度。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奖励,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奖励50%,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奖励费用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4:6比例负担。
  3.落实节育奖。政策内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有一方采取绝育手术的,每户一次性奖励1000元。奖励费用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4:6比例负担。
4.落实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集体分配奖励制度。农村按人分配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征地补偿时,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多分1人份的优待。
  (二)落实优生优育方面的政策
  1.提供免费孕前优生检测服务。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对农村符合政策生育的对象免费开展弓形虫、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相关抗体的孕前优生检测工作,预防和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所需工作经费由所在县(市、区)财政予以保证。
  2.提供免费个性化咨询和健康促进教育服务。免费为农村符合政策生育的待孕夫妇提供个性化咨询和健康促进服务,指导待孕夫妇改变不良生活方式,远离高危环境,避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合理营养,培养健康行为;指导高危人群根据医学要求,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优先免费发放叶酸或其它营养素,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所需经费由所在县(市、区)财政予以保证。
  3.落实住院分娩补助政策措施。凡持有农业户口、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在取得母婴保健执业许可的定点机构分娩,基本实现孕产妇在基层医疗机构正常分娩免费,所需经费按照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贴途径给予落实。国家级、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
  (三)落实子女成才方面的政策
  1.落实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优先政策。各相关部门在入托、入学、培训、招工、征兵等方面要给予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优先照顾。
  2.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升学予以照顾。普通高中招生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学生加10分录取;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开展的金秋爱心助学活动中,对考入本科院校的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贫困家庭的学生,要优先资助并给予倾斜。
  3.维护农村计划生育女孩家庭政治权益。一是积极吸纳入团入党。对要求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和中国共产党的积极分子,经考查符合入团入党条件的要优先吸纳其入团入党。二是司法援助。政法系统要针对农村计划生育女孩家庭实行警民联系卡制度,对侵犯计划生育女孩家庭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优先立案,并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三是保障参政权。注重在农村计划生育女孩家庭中优先选用村组干部,优先推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4.给予农村贫困计划生育家庭学生就学优惠。农村贫困计划生育家庭子女考入职业学校学习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特别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学生,经申请可免除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四)落实抵御风险方面的政策
  1.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对独生子女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本人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同时,独生子女死亡或病残后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每户还可申请一次性救助金10000元;独生子女未成年时父母一方死亡或病残的家庭,每户还可申请一次性救助金5000元。一次性救助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4:6比例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中列支。
  2.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性保险工作。一是独生子女平安保险,保障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及意外、疾病住院医疗等风险。采取个人自愿支付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办法缴费,每人份保险政府补贴10元,按1:1比例从市、县(市、区)两级计划生育专项经费中支出。二是计划生育手术保险,保障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能够得到基本的治疗服务和必要的扶助;保险费用按照4:4:2的比例,由市、县(市、区)、乡三级政府从计划生育专项经费中支出(街道办事处负担的经费由区政府从计划生育专项经费中支出)。
  (五)落实生殖健康方面的政策
  1.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免费生殖保健。计划生育部门要为新婚夫妇免费开展婚前教育和培训服务;育龄夫妇凡知情选择,自愿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全部实行免费技术服务;要利用现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设备优势,整合医疗部门人才资源,免费为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妇科病普查,建立检查档案。所需经费由各级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予以保障。
  2.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就医保障制度。一是参合费补贴。各县(市、区)要支持鼓励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享受奖励扶助金的老人加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解决其看病难问题。县(市、区)、乡(镇)对计划生育家庭至少补贴1人份的参合费。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负担。二是大病救助。农村计划生育女孩家庭成员住院就医者,以新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审核通过的住院费用为基准,凡花费在5000元以下的增报10%,5000至10000元的增报15%,10000元以上的增报20%,费用由县(市、区)财政部门负担。
  3.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就医优先、减免制度。优先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残疾成员提供白内障复明治疗、听力语言康复训练、装配辅助器具等康复服务,优先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进行幼儿先天性心脏病、唇腭裂等手术治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在县、乡指定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时,免收挂号费,如需住院,应对床位费、心电图、B超、血尿便三大常规检查、X光透视检查各减免20%的费用;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计划生育户家庭成员免费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
  (六)落实家庭致富方面的政策
  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职业和技术培训优惠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等部门在开展培训项目时,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就业技能、农业技术等免费培训,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培训“一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通”,提高他们发展生产、致富奔小康的能力。
  2.农业生产方面优先优惠政策。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凡当年自愿建设沼气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农村户用沼气国债项目除外),每户以高于政府正常补贴标准的10%予以补贴;属于安全饮水工程项目村范围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免除入户配套费,费用由县(市、区)政府解决。在发展农业致富方面,优先提供小额贷款及兴建畜禽养殖小区贷款;对贫困村中计划生育家庭困难户优先安排种养、运输、小型加工等项目扶贫贴息贷款;优先为鲜活农产品的运销提供检测检疫;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受让荒山、滩涂、池塘、林地等国有、集体资产。
  3.社会保障方面优先优惠政策。对纳入低保救助范围的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不低于当地月人均补差标准的低保救助政策;农村独女家庭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双女家庭中,女孩婚后为照顾父母而在父母家落户的,依法享有与村民同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及宅基地使用的权利。
凡计划生育女孩户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生产生活有实际困难的,要开展代理服务活动,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七)落实养老保障方面的政策
  1.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奖励扶助金由原来的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840元。
  2.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一是按照居家养老、集中养老、社会办院养老三种模式,开展“吃、穿、住、医、乐、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搭建养老服务平台,切实解决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老有所养、老有所居、老有所乐、老有所医的难题。民政部门要做好乡镇敬老院建设,优先解决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老人入住问题。对集中供养的,按照当年度“五保”老人供养标准的50%给予补贴,补贴费用由市、县、乡财政按2:4:4比例负担。二是参保费补贴。开展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的县(市、区)要支持鼓励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家庭成员参加保险,对所辖区域内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家庭年龄在45—59周岁的父母,每人每年补贴不得少于100元。补贴费用由县级财政负担,市级财政按照县(市、区)当年度对计划生育家庭参保补贴金额给予适当补助。三是提高参加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60岁以上计生家庭老人养老金发放标准。有条件的县(市、区)对参加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的奖励扶助对象和特别扶助对象在原养老金发放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
  四、强化计划生育管理措施
  1.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坚持依法管理,坚决遏制违法生育。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
  2.加强党员、干部的计划生育管理。1982年6月15日《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意见》(豫发〔1982〕75号)下发以来,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多生育子女尚未处理的党员、干部,以及2000年5月1日《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实施以后,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党员、干部,不得担任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领导职务,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3.严格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影响恶劣的违法违规生育者,要视其收入状况,从重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对有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而拒不缴纳的当事人,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坚持文明执法,坚决防止因违法行政引发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
  4.实行计划生育情况审查制度。在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工商联执委以及评选劳动模范时,须由具有管理权限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其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审核把关。有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及以上子女情况的,须有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意见。审查过程中,凡发现拟推荐人选或候选人有违法违纪生育或收养情况的,一律取消被推荐和评选资格,并由纪检监察等部门作出处理。审核、处理结论由有关部门备案并归入本人档案。
  5.严肃处理计划生育弄虚作假行为。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证明,并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在各单位创建文明单位中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出现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的,按规定处理到位起两年内不得被评为全国、省、市、县(市、区)文明单位;原来是文明单位的,取消文明单位称号。
  五、加强组织领导
  1.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委、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三到位”落实情况考核,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各地各部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政策,特别是涉及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措施,要认真贯彻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切实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待政策。
  2.加大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确保计划生育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要不断加大对独生子女家庭在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的奖励、优待,特别是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
  3.实行目标管理。各级政府要对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分别考核党政领导、责任部门、人口计生部门,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目标考核重要依据。
  4.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把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每年要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作为本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在资格确认中要强化措施,落实责任,严防弄虚作假;在资金管理上要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同时各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做好审计监督工作,确保利益导向政策落到实处。

 
安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安阳市殷都区信息中心
技术服务:安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息中心
服务电话:0372-2512880  邮箱:ayrkxx2008@163.com  ICP备案:07005575号 管理
强烈建议使用Internet Explorer 6.0或以上版本: 1024*768 分辨率浏览本站